Jenna Greene
路透4月14日 - (link) 上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一份法庭文件中為其要求企業預先提供更多有關潛在併購交易信息的新規定進行辯護,稱這是一項 "常識性 "更新,並駁斥了商業團體有關合規成本的主張。
這並不奇怪--只不過該規則是在前總統拜登執政的最後幾周敲定的,並於今年 2 月生效。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支持拜登時代的政策,在我看來,這凸顯了即使特朗普總統在聯邦政府中推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但有一個領域卻相對保持不變,那就是反壟斷執法。
"喬治-梅森大學經濟學和法學教授托馬斯-斯特拉特曼(Thomas Stratmann)通過電子郵件告訴我:"到目前為止,特朗普在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政策與拜登政府的反壟斷政策並沒有根本的不同。"這是一種令人驚訝的連續性。
可以肯定的是,這並非完全天衣無縫。今年 3 月,特朗普解雇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剩下的兩名民主黨委員,他們已經起訴抗議 (link)。
但是,兩屆政府之間的聯繫還是值得注意的。本周一,聯邦貿易委員會啟動了針對 Meta 公司的反壟斷審判 (link),該案于 2020 年特朗普第一任期內開始,在拜登領導下進行。如果政府勝訴,可能會迫使該公司解除對消息平台 WhatsApp 和圖片分享應用 Instagram 的收購。
與此同時,美國司法部堅持檢察官去年秋天提出的建議,要求法院下令要求 Alphabet 旗下的谷歌公司出售其 Chrome 瀏覽器,路透的同事報導稱, (link),這一案件也源於特朗普的第一屆政府。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主席安德魯-弗格森(Andrew Ferguson)和司法部反壟斷官員都承諾將保留2023年修訂的合併指南。"弗格森在今年 2 月給聯邦貿易委員會工作人員的一份備忘錄 (link) 中寫道:"我認為,歷史的明確教訓是,我們應該珍視穩定,不贊成全盤廢除。
最近,我從其他政府機構聽到的這種觀點並不多。
要解釋反壟斷執法的連續性,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我們確實知道,當特朗普在 12 月宣布 (link) 提名蓋爾-斯萊特(Gail Slater)擔任司法部反壟斷部門負責人時,他在真理社交網站上寫道:"多年來,大科技公司肆意妄為,扼殺了我們最具創新性行業的競爭。
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的發言人沒有回應置評請求。
今年 10 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們以 5-0 票贊成新的併購前備案規則 (link),其中包括弗格森的 "贊成",他在就職典禮當天被特朗普提升為該機構主席。
美國商會及其德克薩斯州朗維尤分會、商業圓桌會議和美國投資委員會今年 1 月在德克薩斯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起訴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在要求法院擱置該規則時,他們認為該規則將 "大量 "增加填寫兼並前文件所需的時間和金錢,卻沒有提供相應的好處來證明這種負擔是合理的。
企業原告稱,該規則 "不僅僅是一個壞主意,儘管它確實是一個壞主意",而且還違反了《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沙利文-克倫威爾律師事務所(Sullivan & Cromwell)合夥人杰弗里-沃爾(Jeffrey Wall)沒有回應置評請求,商會發言人也沒有回應。
背景介紹在過去的 45 年里,《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壟斷改進法案》(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要求希望完成某些交易的公司(包括目前價值超過 1.264 億美元的交易) (link),必須首先通知反壟斷機構,一般至少要等待 30 天。這樣,聯邦貿易委員會或司法部就有機會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在雙方整合資產之前起訴阻止交易。
原告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在法庭文件中均同意,自 1978 年該法生效以來,聯邦貿易委員會僅對篩選交易潛在競爭影響所需的基本信息進行了細微調整。
每年,反壟斷機構會收到 1,500 到 3,000 份此類申請,原告稱,絕大多數申請都只是 "草草瀏覽 "一下,因為這些交易顯然不會引發反壟斷問題。原告稱,從 2001 年到 2020 年,只有 3.1% 的交易被標記為所謂的第二次要求補充文件。
原告認為這一系統運行良好。他們寫道:"如果沒壞,就不要修補。"他們指出,聯邦貿易委員會 "從未發現過因以前的合併前表格要求存在漏洞而漏掉的任何一筆交易"。
據聯邦貿易委員會估計,完成舊版表格平均需要 37 個小時,而原告稱新版表格需要 105 個小時或更多。
聯邦貿易委員會在 4 月 10 日提交的答辯中反駁說,45 年來發生了很多變化。
聯邦貿易委員會說,"1978 年還很少見 "的公司結構、交易和市場現實現在越來越普遍。"這些深刻的變化造成了以前表格中收集的信息與現在反壟斷機構評估擬議交易時所需要的信息之間的差距。
弗格森在去年秋天發表的一份聲明 (link) 中詳細闡述了這一點,當時他對該規則投了贊成票。他舉例說,20 年前,只有 10% 的收購公司是基金或有限合夥企業。現在這個數字接近 40%,其中還包括可能很少公開其控股或運營信息的空殼公司。
新規則要求披露買方的投資者信息,包括那些擁有管理權的投資者。
不過,作為一個門檻問題,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此案應由華盛頓特區的聯邦法院審理,因為四名原告中有三人位於華盛頓特區,而不是得克薩斯州的泰勒市,因為泰勒市與華盛頓特區的唯一聯繫是朗維尤商會。
聯邦貿易委員會稱,朗維尤商會不具備訴訟資格,因為該商會並未指控其任何成員參與了要求他們填寫新的併購前表格的併購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