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ita Chaganti Singh
路透新德里4月18日 - 三位政府消息人士稱,印度正計劃放寬其核責任法,對設備供應商與事故相關的處罰設定上限,此舉主要是為了吸引那些因無限責任風險而裹足不前的美國公司。
印度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政府的這一提議是印度為將核電產能 擴大12倍、到2047年達到1億千瓦而採取的最新措施,同時也為印度與美國的貿易和關稅談判提供了動力。
三位消息人士稱,原子能部起草的一份法律草案刪除了2010年《民用核損害責任法》(Civil Nuclear Liability Damage Act of 2010)中的一個關鍵條款,該條款規定供應商對事故承擔無限責任。
印度原子能部、總理辦公室和財政部沒有回應置評請求。
"德勤南亞首席發展官德巴希-米什拉(Debasish Mishra)說:"印度需要清潔且必不可少的核能。
"責任上限將消除核反應堆供應商的主要顧慮。
修正案符合國際規範,即由運營商而非核反應堆供應商承擔維護安全的責任。
新德里希望這些修改能緩解通用電氣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 GE.N)和西屋電氣公司(Westinghouse Electric Co)等美國公司的擔憂,這些公司多年來一直因事故的無限風險而袖手旁觀。
分析人士稱,修訂後的法律的通過對於印度和美國今年就貿易協定 (link),該協定旨在到2030年將雙邊貿易額從去年的1910億美元提高到5000億美元。
據消息人士稱,莫迪政府有信心在定於 7 月開始的議會季風會議上獲得對修正案的批準。
根據擬議的修正案,一旦發生事故,運營商從供應商處獲得賠償的權利將以合同價值為上限。同時,賠償期限也將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目前,法律並未規定經營者可向供應商要求賠償的金額上限以及供應商可承擔責任的期限。
法律源於博帕爾災難
印度 2010 年的核責任法源於 1984 年發生在美國跨國公司聯合碳化物公司(Union Carbide Corp)旗下工廠的博帕爾毒氣災難,這是世界上死亡人數最多的工業事故,造成 5000 多人死亡。
1989 年,聯合碳化物公司同意支付 4.7 億美元的庭外賠償。
現行的責任法實際上將西方公司拒之于巨大的市場之外,而且自 2008 年美印達成核合作協議以來,美印關係也變得緊張。
與俄羅斯和法國公司相比,美國公司也處於不利地位,因為這些公司的事故責任由本國政府承擔。
三位消息人士稱,該法律草案還建議將小型反應堆運營商的責任上限降低至5800萬美元,但不太可能改變 大型反應堆運營商目前1.75億美元的責任上限 。
印度正大力押注核電,以滿足其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同時又不妥協于凈零排放的承諾,為此,印度建議允許 (link) 印度私營公司建造此類核電站。
信實工業RELI.NS、塔塔電力TTPW.NS、阿達尼電力ADAN.NS和韋丹塔有限公司VDAN.NS等印度企業集團已與政府討論 (link),擬在該領域各投資約51.4億美元。
(1 美元 = 85.6320 印度盧比)